H-1B年度名額抽籤大戰:如何增加抽中機率?

H-1B簽證是美國簽證的一種,指:特殊專業人員/臨時工作簽(Specialty Occupations/ Temporary Worker Visas (H-1B))。H1B簽證是美國最主要的工作簽證類別,發放給美國公司僱傭的外國籍有專業技能的員工,屬於非移民簽證的一種。持有H1B簽證者可以在美國工作三年,然後可以再延長三年,6年期滿後如果簽證持有者的身份還沒有轉化,就必須離開美國。目前,一年一度的H-1B工作簽證抽籤又將在4月展開,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華人律師周健為正在申請H-1B簽證的美國華人提供了以下建議。

 

過去兩年H-1B年度名額抽籤大戰讓所有經歷過的人都心有餘悸。2015年4月份,移民局在收件的第一時間(4月的最早五個工作日), 收到了超過二十三萬件H-1B新名額申請。這些名額角逐一年度的八萬五千個名額。其中在美獲得碩士或以上學位者可優先角逐預留的二萬個名額。 未獲得優先名額的再與其餘大軍一起爭逐六萬五千名額。最後平均抽中幾率是:有美國碩士或以上學位的約為60%,其餘的約30%-40%。移民局在抽籤時會考慮過去抽中案件在實體審查時的拒絕率(切記,抽中名額只是獲得被審查機會,要想獲得H-1B還得經實體審查批准),都會多發超過八萬五千一定比率的名額。所以,預計總共有九萬多申請在抽籤中獲得名額。
從統計學上來說,任一申請案在同一抽籤機制中的機率是相等的。移民局在進行計算機抽籤時並沒有機會知曉申請桉件的具體內容。因此僱主大小,畢業學校好壞,工資高低都不會影響抽籤的中籤機率。但是案件具體內容會影響到被查中名額後,具體審查時的批准率。獲得名額是邁進H-1B門檻的第一步。如何在戰略上增加被抽中機率呢?

一、找到支持僱主,把案件及時交上去是最重要因素
H-1B是僱主的申請。 外籍僱員只是申請中的受益人。如果沒有支持H-1B申請的僱主,或者僱主人事部門拖拉官僚體系手續複雜,不能在四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送到移民局,那麼再好的職位,再高的工資也無助H-1B申請,因為你連被抽籤審查的機會也沒有。
在實踐中經常遇有客人說現在僱主雖然支持H-1B但公司不夠理想,過幾個月可能會有更好的大公司高工資機會,是否等到三月份再決定。當然如果你在三月初能確定找到好的工作,新僱主能馬上開始申請,你或許還來得及。但實踐中更有效和確定做法是及早利用已有支持的僱主馬上開始H-1B 申請準備工作。根據移民法,過去6年之內已被抽中名額的人在遞交下一個H-B申請時不受名額限制。如果能通過小僱主拿到H-1B 名額和批准,10月1日以後可以任意轉換到任何僱主而不受名額限制。其實對於一名僱主來說,一位已經獲得名額的工作申請人是非常大的優勢條件,比一位還未抽中H-1B名額的候選人而言,有更大的確定性。僱主大小不影響抽籤機率,也不是移民局批准H-1B的唯一決定因素。
二、只要有一個本科學位就可提申請,境外學歷可以獲承認
H-1B對學位的要求是只要所申請職位需要經過本科或以上訓練的人員勝任,就可符合要求。 對外籍員工在美國或在其他國家獲得相應於美國本科學歷都有同樣價值,中國的所有四年制大學學歷都被美國移民局普遍認可符合H-1B資格。
所以,對於有些在境外獲得本科,但尚未在美國境內拿到學位的在讀學生,如果有願意支持的申請H-1B的僱主,應該積極爭取機會。有許多人誤以為一定要在僱主那兒工作才能申請 H-1B。 其實不然, H-1B是僱主在4月份提出申請,如果抽中名額並審查通過,最早只能在10月1日生效,那時該員工才開始以H-1B 身份給申請給僱主工作。法律根本沒有要求在申請遞出時該外國員工需給僱主工作,另外,OPT也不是申請H-1B的必經步驟。只是在實踐中,大家較多見到僱主給已經在本公司用OPT工作且表現較佳員工申請H-1B, 這是僱主商業利益決定問題,而不是H-1B的強制要求。我們見過有外籍員工在碩士畢業前得到將來僱主的支持,在畢業前就利用在美國國外獲得的本科(或更高學位)提出H-1B申請。如果第一年抽籤不中,第二年在拿了碩士學位後可再申請。這樣提早一年多一次申請,自然增加了機率抽中名額。如果抽中並獲批H-1B, 即使學業未完成,也可在H-1B時完成學業,或做一段H-1B後重回學校轉回F身份,這樣在畢業後就不受H-1B名額限制(只要距上次H-1B結束不超過6年)。

三、一個人提多個H-1B申請  
在同等抽籤機率中,當然多提一個申請就多一份被抽中名額的機會。移民法不禁止合理的一外籍員工是多份申請收益人的情況,但是必須遵守規則,否則多個申請可能都被拒絕,以下是基本規則:
1.同一個公司只能給同一個員工提一個申請
即使一個僱主有可能給一個員工多個職位,但移民局為了防止不合理不公平的濫用抽籤機制,嚴格禁止同一個公司為同一個員工提二個或多個申請。如果一個公司為同一個員工提出二個或多個申請,那麼所有申請都將被拒絕。上文提到在抽籤時移民局並不考慮僱主,而是採用電子條形碼給每個申請一個編碼來進行隨機抽籤。但是一旦抽籤後,所有申請桉件都進行信息收集和輸入程序,即使沒有抽中名額的桉子,也都對僱主和外籍員工進行登記,這時候同一僱主(以FEIN聯邦僱主確認號碼,即僱主聯邦稅號來認定)的多個申請都將由電腦程序搜檢,一旦發現同一僱主給同一員工提二個或以上申請,即使已被抽中也會被拒,另外移民局還可採取處罰措施。
2. 不同公司可以為同一外籍人士分別提出H-1B申請
同一個外籍人士可以有多個H-1B申請,只要是由不同公司提出,這樣就大大增加了機會。在實踐中,多個公司為同一外籍人士提出H-1B 申請的情況無非是三種:一是有些公司有多個關聯公司,只要是聯邦稅號不同,便是H-1B法律上的不同公司,就可以分別為同一員工提交申請; 二是由於個人或家族關係,雖然一員工已有現在工作的僱主提出H-1B申請, 但另外一個公司願意為該人士提出H-1B申請,作為“備胎”,只要是該申請僱主願意遵守H-1B的工資工作條件和其他要求,法律並不禁止備胎,這種情況是兩個申請公司都知道進行中的H-1B申請,也無反對意見。
3. 第三種情況是有些員工遊走於兩個公司之間,分別說服兩個公司為自己提出H-1B申請,但又不讓對方互相知曉。這種作法雖然不為移民法所禁止,但可能有民事欺詐之嫌,因為兩個公司依照法律都要為申請承擔不菲的申請費,並且投入精力準備,如果是兩個公司都抽中且批准,其中一個公司必失去本應正當期待的僱員。這樣做也可能給該員工今後在同行中的職業發展帶來困難,我們不建議這種隱瞞或不真實陳述的做法。
除了以上戰略性增加機率問題,還有許多技術細節可以幫助說服僱主支持申請,增加抽中名額後批准機率。
作者介紹
周健律師(Attorney Jian Joe Zhou)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有着十五年多的職業商務移民法律實踐經驗,成功辦理過上千個各類移民法律桉件,包括H-1B, PERM, EB-5, L-1, EB-1,NIW, I-485, 及其他複雜的學生工作投資類移民法案件。 同時周健律師深諳國際商業法律,為跨國交易提供法律和策略幫助。如果您對H-1B或其他申請有興趣,想了解更多的相關信息,請聯繫周健律師, 他的電子郵箱是 jzhou@hooyou.com
*本稿為Seattle GPS特約稿件,如遇投稿,請聯繫emma@onemedia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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